(2017)浙0327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昌彪与温州佳能装璜印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彪,温州佳能装璜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737号原告:吴昌彪,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温州佳能装璜印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8631-5,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488-500号。法定代表人:杨礼茂,执行董事兼董事长。原告吴昌彪与被告温州佳能装璜印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昌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吴昌彪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