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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兴国。本院在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