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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518号被执行人:方长太,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组织机构代码79835628-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51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