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518号被执行人:方长太,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组织机构代码79835628-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长太、龙海市联昇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51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