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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文平,许镇安,商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49020891-1。法定代表人何清忠,理事长。被执行人:赖文平,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许镇安,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租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商晓兰,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大南坂农场上埔作业区,现租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文平、许镇安、商晓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5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