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2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1641刘军与高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高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执行人高健,男,1980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刘军因与被执行人高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鼓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2013)鼓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高健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485274.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猛附: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续封的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续封的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封的不超过三年)以上查封时间均以查封、冻结扣押实施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造成被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被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