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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开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13号被执行人:杨开明,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开明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开明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开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开明未有可供执行的财���,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