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开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213号被执行人:杨开明,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开明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68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开明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开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开明未有可供执行的财���,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