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桂林与曾显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林,曾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陈桂林,男,生于1964年11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曾显福,男,生于1963年6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仲执审他字第26号民事裁定、泸州仲裁委员会(2012)泸仲字第87号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陈桂林申请执行曾显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曾显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桂林借款3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方式计算)。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显福因涉嫌犯合同咋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仲执审他字第26号民事裁定、泸州仲裁委员会(2012)泸仲字第87号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