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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维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565号原告高维珍,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赵海战,系原告弟弟。委托代理人赵亮亮,系原告儿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代表人范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珍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素娟审 判 员  卢 伟人民陪审员  程桃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利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