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汉文与东安县井头圩镇芭蕉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文,东安县井头圩镇芭蕉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文,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执行人东安县井头圩镇芭蕉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周龙元,主任。申请执行人刘汉文与被执行人东安县井头圩镇芭蕉村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房产、国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东安县井头圩镇芭蕉村村委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2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唐荣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海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