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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士龙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138号被执行人:刘士龙,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刘士龙危险驾驶罪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士龙应交纳罚金3000元整。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