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史朋跃、霍存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朋跃,霍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史朋跃,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霍存祥,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申请人史朋跃与霍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向工商、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孟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