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杨鸿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杨鸿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61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陈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仇长海,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星,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鸿雁,男,1969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被告杨鸿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减少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531元,按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6元)。审判员 石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