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执字第0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某诉蔡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蔡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7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营口市老边区。被执行人蔡某,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昌图镇。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蔡某、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24日前履行我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蔡某、陈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镇某某东区2号楼232室,面积为84.67平方米一处楼房住宅(产权证号XXXX,房证编号LTXXXX号)。二、被执行人蔡某、陈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二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