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1964江雪美与徐金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雪美,徐金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9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雪美,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徐金桂,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雪美与被执行人徐金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金桂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原东灶港镇)前哨村四组(原大东校)的房屋后,江苏同才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7月4日对查封的房产作出了苏同方【2017】(通房)(法)(估)字第0034号房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92万元。同时,查封的房产已清空,现具备了公开拍卖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金桂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原东灶港镇)前哨村四组(原大东校)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