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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高天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高天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2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何国富,行长。被执行人:高天艺,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天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2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