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2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正海与杨绪进、鲍金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正海,杨绪进,鲍金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吕正海,男。被执行人杨绪进,男。被执行人鲍金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正海与被执行人杨绪进、鲍金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吕正海与被执行人杨绪进、鲍金门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吕正海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我与被执行人杨绪进、鲍金门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1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