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654号之一申请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转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调字(2017)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义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586709.26元及利息、仲裁费14518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天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