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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欧龙才、欧阳闯海与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刘红玲、刘伟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龙才,欧阳闯海,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刘红玲,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7执125号申请人欧龙才,男,湖南省汝城县人。申请人欧阳闯海,男,郴州市北湖区人。被执行人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城关镇桂花大道。被执行人刘红玲,女,湖南省汝城县人。被执行人刘伟,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龙才、欧阳闯海与被执行人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刘红玲、刘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刘红玲系列案件,被执行人桂东县恒嘉电业有限公司及刘红玲、刘伟财产由桂东县人民政府集中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