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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白玉林与惠刚旦、权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林,惠刚旦,权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白玉林,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蒲城县城关镇方城堡北巷。被执行人惠刚旦,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惠家村四组。被执行人权云侠,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荆姚镇惠家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渭中法民三终字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借款5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刚旦、权云侠银行存款1689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日),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范正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