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贵与张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张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240号原告:李贵,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张志才,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李贵与被告张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贵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贵负担。审 判 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