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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贵与张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张志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240号原告:李贵,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张志才,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李贵与被告张志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贵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贵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贵负担。审 判 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许丽巧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