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邓春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114号被执行人:邓春虎,男性,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与邓春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消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