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李仁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李仁坤,郑云芝,平乡县天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永巍,职务:行长组织机构代码:80762279-1地址: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11号。被执行人:姓名:李仁坤,性别: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姓名:郑云芝,性别: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平乡县天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献龙,组织机构代码:68928771-7;营业证号:130532000003728地址:平乡县田付村乡郑周天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仁坤、郑云芝、平乡县天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向工商、银行、房产、车管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兆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孟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