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温某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男,院长。被执行人:温某,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某某城市花园6号楼3单元302室,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005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付受害人武尚江192855元、执行费2793元,共计1956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赔付义务。经调查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常青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