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新干县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小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王小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玻璃工业城。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360824586566553J。法定代表人陈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小湖,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天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小湖的银行存款31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旷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