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曲木石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木石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1481号被执行人:曲木石吉,男,1981年4月7目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曲木石吉盗窃罪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曲木石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曲木石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1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鹏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道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