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云、高仁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云,高仁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林云,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仁珠,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云与被执行人高仁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高仁珠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城关海坛东路东段北侧房产(所有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1480000元。申请执行人林云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申请执行人林云本次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90674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仁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高仁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 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