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执20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017-2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杨某在你公司支付宝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