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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20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2017-2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安阳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杨某在你公司支付宝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