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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秀姜、李学历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陈瑞元,黄雅雀,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姜,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历,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林惠娟,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陈瑞元,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黄雅雀,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胡金德,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陆镇海,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郑瑞明,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洪良华,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陈尊纯,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张晓蕊,女,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林莲,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执行人:郑东萍,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沈锦生,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诏安县深桥镇西坑村6号。法定代表人:郑燕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等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据以执行的诏劳仲案〔2016〕05号仲裁裁定书,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劳动报酬合计1134360.02元,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金额为1134360.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另案中已查封漳州市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厂房、机器、设备、冻品等,且查封的冻库的冻品进行司法拍卖,待成交后案款依法分配。本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已领回执行款每人10000.00元,合计15万,其余尚欠款项需待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另案拍卖成交后才能得到案款分配,一时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秀姜、李学历、林惠娟、黄雅雀、陈瑞元、胡金德、陆镇海、郑瑞明、洪良华、陈尊纯、张晓蕊、林莲、杨敏、郑东萍未执行到位的款项,燕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待拍卖成交的拍卖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张荣光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江晓乐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