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乔大银、郑如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乔大银,郑如凤,徐平,费百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风路47号。负责人洪玉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大银,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生,职工,现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郑如凤,女,汉族,1980年3月9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徐平,男,汉族,1975年05月29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被执行人:费百桃,男,汉族,1968年11月07日生,农民,住江苏省洪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乔大银、郑如凤、徐平、费百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29执1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