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奎军与黄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军,黄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奎军,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居委会2组。被申请执行人:黄占峰,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农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王奎军与黄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奎军申请撤回对黄占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