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奎军与黄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奎军,黄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王奎军,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居委会2组。被申请执行人:黄占峰,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农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王奎军与黄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奎军申请撤回对黄占峰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