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贾德明、董德兴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贾德明,董德兴,何松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继工,系该行行长住址:张掖市甘州区东街什字被执行人贾德明,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董德兴,男,汉族,1957年4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何松年,男,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贾德明、董德兴、何松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德明、董德兴、何松年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银行、工商、车管等相关部门,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