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修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修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879号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胡集镇壕沟村。法定代表人:白孟伟,董事长。被告:王修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修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湖北钟穗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寇 军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