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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舆县鼎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舆县福寿聚酒楼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鼎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平舆县福寿聚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50号之二申请人平舆县鼎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与清河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12827197511201079。被执行人平舆县福寿聚酒楼。住所地:平舆县上河城商业街四号楼。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酒楼负责人。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1723执35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平舆县福寿聚酒楼的银行账户。执行过程中,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舆县福寿聚酒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 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