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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执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宋廷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宋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291-2号申请执行人: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柳泉铺乡大榆树村组织机构代码:57357019-0法定代表人:王锋,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廷先,男,,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镇平恒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廷先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本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应对车辆解除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廷先所有的豫R×××××别克牌车(车类型:K33;识别代码:105290)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振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