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1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合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合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81号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1121号工人文化宫大厦14层。法定代表人:方子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平,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5229号院内二楼204室。法定代表人:韩振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合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5229号206室。法定代表人:魏宜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晓振工贸有限公司、蚌埠合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684553.5元变更为7618元的申请。2017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