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世忠申请执行霍乌力吉门德、佟青云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忠,霍乌力吉门德,佟青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刘世忠,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铁北矿职工,现住满洲里市。被执行人:霍乌力吉门德,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佟青云,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同上(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46号刘世忠申请执行霍乌力吉门德、佟青云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霍乌力吉门德、佟青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世忠书面同意,现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一经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将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