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丰佳、王会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佳,王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李丰佳被执行人:王会春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执行人王会春在山东中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雪野分公司的工资、奖金等一切收入11550元,冻结期限内每月向被执行人支付基本生活费800元,扣除基本生活费后的剩余收入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