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新资源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新资源实业有限公司,朱依勤,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岚山岭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被执行人:赣州市新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厚德路56号。被执行人:朱依勤,女,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解放西路凯丽商业街。被执行人:会昌县岚山岭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岚山公园内。被执行人: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燕子窝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新资源实业有限公司、朱依勤、瑞金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岚山岭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会昌县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共清偿债权债务共计69885715.76元。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执行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书,称各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资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执字第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龙 崎审 判 员 黄新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成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