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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温艳军、温艳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艳军,温艳芳,李进瑞,李有山,郝振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艳军,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温艳芳,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进瑞,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有山,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振河,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康保县。上诉人温艳军、温艳芳因与被上诉人李进瑞、李有山、郝振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3民初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艳军、温艳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温艳军、温艳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艳军、温艳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温艳军、温艳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悦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成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宋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