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苏某、龚某与王某2、王某1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龚某,王某2,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85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八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龚某,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八钢退休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某2,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2004年8月31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苏某、龚某与王某2、王某1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1等财产及收入39183.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1负担本案执行费487.7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正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