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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曹红威、胡春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曹红威,胡春宁,胡奉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初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兴宜街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6708680216G。主要负责人:盘光球,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德,该支行员工。被告:曹红威,男,1987年09月28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胡春宁,男,1980年05月07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胡奉义,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曹红威、胡春宁、胡奉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石玉锋独任审理,书记员吴肖夏担任法庭记录。2017年9月12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以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达到诉讼目的,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石玉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肖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