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与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工贸有限公司,李素贞,樊怀敬,陈银兴,樊磊,宋丹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779号原告: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北环路转盘西行300米路南耕莘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福,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魏庄镇井王庄村。法定代表人:路景芝,总经理。被告:山东永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莘县十八里铺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新勇,总经理。被告:李素贞,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经理,住莘县。被告:樊怀敬,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莘县莘鲁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莘县。被告:陈银兴,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樊磊,男,1990年1月7号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宋丹丹,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莘县。原告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工贸有限公司、李素贞、樊怀敬、陈银兴、樊磊、宋丹丹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9月27日,原告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莘县万达农机配件有限公司、山东永信工贸有限公司、李素贞、樊怀敬、陈银兴、樊磊、宋丹丹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今易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计1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留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