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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涂家楼与王要文、刘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家楼,王要文,刘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家楼,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王要文,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梅,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家楼与被执行人王要文、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要文名下。为处分上述财产,应当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要文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涂家楼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