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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青义诉被告吕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义,吕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350号原告罗青义,男,1966年9月3日生,住岷县。原告吕拥军,男,1976年1月3日生,住曲周县。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罗青义诉被告吕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彬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