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青义诉被告吕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青义,吕拥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2350号原告罗青义,男,1966年9月3日生,住岷县。原告吕拥军,男,1976年1月3日生,住曲周县。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了原告罗青义诉被告吕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彬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