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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汉芳、李业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汉芳,李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孙汉芳,男,196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业中,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424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业中的银行存款97545元[其中本金9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2元,案件执行费134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俊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