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员振振、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员振振,宿州和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宿州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02160N。法定代表人:吴超,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秋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立医院与李秋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绿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