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090-1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59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090-15160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E。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沈莹,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园研发大厦A栋二楼L2-01、02、03、04、三楼L3-02A、L3-02、L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R。负责人冯经俊。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71宗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莹,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继受取得《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十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分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飞天》、《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最后的时刻》、《哪里有我的家》、《样样好》、《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冰糖葫芦》、《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菊花吟》、《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春水流》、《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等71首音乐电视作品完整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在未征得原告的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上述71首音乐电视作品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经原告多番告知和交涉,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使用费,拒绝赔偿损失。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放映权,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每宗案件3000元(71宗案件合计为21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音像的著作权,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注册成立。原告提交6张《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光碟待证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其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捌)》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6-348-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玖)》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6-0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0037-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壹)》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4-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音乐专辑封底显示内容包括: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ISRCCN-F13-97-375-0/V.J6,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CHINARECORDCO.GUANGZHOU版权所有·翻录必究。上述专辑由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制作。本案原告诉请保护的71首歌曲均收录于音乐专辑中《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柒)》至《中国音乐电视金曲VCD(拾贰)》中。1997年6月16日,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所拥有的全部录音录像节目版权(包括全部音像节目介质的录音带、CD、LD、VCD、DVD及版权节目等)全权独家转让给其子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所有,三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交接手续。2014年5月1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出具《授权书》载明:其将所有的171首视听作品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权利授予原告进行运营及维权,授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修改权、转授权及相关邻接权等权利,授权方式为专属独家授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地区,授权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6月5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将权利授权方式由专属独家授权改为转让给原告,转让后原告作为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转让权利的合法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不再以自己名义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已经转让给原告的权利;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特别声明从未加入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让给原告的权利皆为自己可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无需任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管。2014年6月10日,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王宪与原告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约定补充更正协议内容,确认将2014年5月1日签署的《授权书》中授权权利所包含的所有著作权权利及其邻接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自2014年6月5日起,原告为2014年5月1日签订授权书所包含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的所有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保护。2015年5月19日,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的《版权证明》载明:该公司出版的《中国音乐电视金曲》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版权属于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所有。2015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知识产权公司代理人及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到被告处“202”的房间进行消费,操作歌曲点播机点播包括涉案71首歌曲在内的163首歌曲,对歌曲播放画面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监督了上述点播与录像的全过程。消费结束后取得该营业场所出具的加盖有“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深圳市饮食、娱乐服务定额发票》8张、银联消费小票2张、消费账单1张。2015年11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粤中凤翔第2419号《公证书》。经当庭拆封(2015)粤中凤翔第2419号《公证书》所附证物袋,内有一张光盘,经比对,现场摄录的涉案71首歌曲的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歌曲相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商登记资料、公证书、VCD光碟、授权书、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协议书、版权证明书、发票、签购单等书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该合法出版物的署名及相关证据,可以确认《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的版权人系贵州四达音像公司,贵州四达音像公司将其拥有的版权依法转让给其分公司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广州四达音像有限公司和王宪取得上述权利后,再将权利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享有音乐专辑《中国音乐电视金曲(柒)、(捌)、(玖)、(拾)、(拾壹)、(拾贰)》(VCD)中收录的涉案71首歌曲的相关版权。原告作为权利人,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在卡拉OK经营行业行使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包房内提供涉案歌曲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71首歌曲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制品的性质及艺术水平、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使用涉案制品的大致持续时间及可能的盈利情况,以及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为涉案71首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对原告请求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对涉案MTV制品《问候你》、《九妹》、《妹妹等等我》、《傻妹妹》、《九十九朵红玫瑰》、《九九女儿红》、《暖我一生的你》、《绿叶对根的情意》、《人面桃花》、《红红的蝴蝶结》、《缘分的事》、《我想去桂林》、《为你》、《说好秋天就回来》、《感谢》、《大花轿》、《真的好想你》、《重温一次童年》、《你那里下雪了吗》、《祝酒歌》、《老水牛》、《谁能告诉我》、《让你知道我的心》、《等的就是你》、《蓝蓝的夜蓝蓝的梦》、《亲亲的茉莉花》、《飞天》、《得意洋洋》、《阳光灿烂的日子》、《守月亮》、《放弃我是你的错》、《老调陈腔》、《为我们的今天喝彩》、《弯弯的月亮》、《灯火阑珊处有你》、《最后的时刻》、《哪里有我的家》、《样样好》、《霸王别姬》、《女孩的心思你别猜》、《冰糖葫芦》、《伤心雨》、《心中的太阳》、《偏偏相逢在雨中》、《再一次入梦》、《亲爱的你会想我吗》、《大哥你好吗》、《行酒令》、《小芳》、《一九九七永恒的爱》、《公元一九九七》、《香港别来无恙》、《风中的眼睛》、《纸飞机》、《桃花岛》、《大头皮鞋》、《大妹子》、《随风舞动》、《菊花吟》、《夜不能寐》、《青藏高原》、《我的眼里只有你》、《快乐老家》、《辣妹子》、《中国娃》、《老乡》、《赞酒歌》、《春水流》、《偷一颗月亮照亮天》、《小桃红》、《瀑布雨》享有的复制权;二、被告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蓝钻量贩式KTV宝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5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小 红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焕湖(兼)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