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4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与陈维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05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陈维轩,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本院刑庭依据(2016)渝0106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陈维轩罚金一案,经查银行、车辆、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维轩银行存款2969.28元,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重庆市某号房屋一套,但本案标的过小,且该房屋有抵押,故未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措施,另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截止到2017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罚金共计2030.7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05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昆伦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