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2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河滩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科繁农林产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河滩下村村民委员会,银川市西夏区科繁农林产品服务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634号原告: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河滩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都兰县。法定代表人:晁明生,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科繁农林产品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经营者:刘彦海,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兵、邵铁帅,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都兰县察汗乌苏镇西河滩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科繁农林产品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将来判决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川市西夏区科繁农林产品服务中心及刘彦海名下存款1450909.2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乌兰齐齐格代理审判员 赵 波 涛代理审判员 周 倩 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立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