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小明与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明,谢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宋小明,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赤壁市余家桥月山村。申请执行人:谢海军,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赤壁市月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小明与被执行人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81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